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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明确表示双方没有共同债务。离婚后直系亲属一方向双方索要债务,另一方是否必须偿还上诉债务?

离婚 2021-03-22 1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
    共同偿还就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两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
    一方全部清偿了债务(共同债务),在其两方内部,其就取得了向负有连带义务的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 离婚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一般婚内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也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都是由夫妻两个人共同来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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