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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我正式加入一家世交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没有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她于2016年10月怀孕。2017年4月29日,公司想解雇我们,没有给出书面解雇函,也没有任何赔偿。而且我还有很多销售提成和工资是我在职期间没有收到的。怎样才能保护个人利益?2016年5月,我正式加入一家世交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没有和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她于2016年10月怀孕。2017年4月29日,公司想解雇我们,没有给出书面解雇函,也没有任何赔偿。而且我还有很

房产纠纷 2021-03-22 21: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从孕期开始,到产期,直至哺乳期结束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解聘。既成事实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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