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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2015年5月21日该案借款人未还清欠款后,民间借贷担保人于2017年7月19日再次上诉是否合法?合同规定了两年的期限。担保人签字在原国家合法吗?目前我们(担保人)想以伪造罪向原告上诉,不知道有没有胜诉的机会。责任最小化的结果是什么。您好,请问2015年5月21日该案借款人未还清欠款后,民间借贷担保人于2017年7月19日再次上诉是否合法?合同规定了两年的期限。担保人签字在原国家合法吗?目前我们(担保人)想以伪造罪向原告上诉,不知

债权债务 2021-03-29 1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因此如果借款后担保人没有依法进行还款的,可以向担保人依照上述的不同情况主张其还款责任。
  • 借款期限与利息合法问题没有关系。民间借贷的利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年息24%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 私人借贷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钱给别人收取一定的利息是属于正常的行为,但如果收取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就会构成高利贷,高利贷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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