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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对方追尾,肇事者当场逃逸。车损坏严重,左后轮被撞掉,后备箱保险杠完全损坏,车后车架变形,孩子受惊吓受轻伤,神志恍惚。那天晚上他发烧了,还在睡梦中说话!第二天下午交警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肇事者。请问我的车修好后,对于丢车的孩子的医疗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事故造成的不便,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吗?律师你好:我的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对方追尾,肇事者当场逃逸。车损坏严重,左后轮被撞掉,后备箱保险杠完全损坏,车后车架变形,孩子受惊吓受轻伤,神志恍惚。那天晚上他发烧了,还在睡梦中说话!第二天下午交警给

损害赔偿 2021-04-03 08: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轻伤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构成轻伤怎么处罚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根据饮酒多少将有不同的处理,根据肇事所致的后果严重程度也有不同的处理,严重的话构成交通肇事罪。
  • 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汽车追尾保险理赔的步骤:
    (一)明确责任若肯定负责任,则向保险公司报案;若肯定不负责任,则不必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二)报案
    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
    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
    (三)定损带《车辆出险登记表》找理赔部定损员以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并给您一张《定损单》。注意:不要遗漏修理项目;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
    (四)修车
    1、将车、《定损单》一起交修理厂。修理厂按《定损单》修车,并给您一张《提车单》作提车证明。
    2、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提车,并向修理厂索要:《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均须盖修理厂公章)。
    (五)开事故证明修完车后,带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结案后,您得到一张《事故证明》(盖交通队公章),并拿回自己被扣证件。
    (六)递交单证《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均交保险公司理赔部。
    (七)领赔款递交索赔单证后,接到保险公司领赔款通知,带身份证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赔款。
  • 追尾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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