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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前用个人公积金还房贷。目前个人公积金有盈余,没必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离婚需要互相补偿吗?

离婚 2021-04-03 11: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双方为结婚在婚前就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多见。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往往在婚前仅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由于各种原因,仅以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贷手续,产权证也为个人。
    在离婚时,往往产权证登记的房主一方否认房产是共同财产,甚至否认对方购房时出过资。共同付首付,也要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
    这个问题不光是涉及婚姻法中婚后财产如无明确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涉及物权法、房产登记法的一些内容。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证取得日期早于结婚证领取时间,又能证明房贷确属一个人还清,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一方名下。不算共同财产。
  •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夫妻一方的公积金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 婚前部分的公积金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部分取得的公积金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跟其他财产纠纷一样,对于公积金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以约定为准,法院也鼓励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条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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