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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12月份在浙江武义县牛背金村嘉益杯业有限公司被塑胶部主管胡年华在辞工单上签写42天后才能辞职走人,产生纠纷后被对方先动手取棍棒将我打伤在地,左腰至今疼痛3年。当时白洋派出所方警官勒令:由于当时你主管把你打伤在地后你居然爬起来想夺路逃跑时顺手扔出一个空框子,虽然没有打中你主管,但你有攻击他的意向,所以算作你们扭打在一起。所以你的医药费他可以不出,或者只出一小部分。难道你不知道即便是杀人也是十年追溯期,你的案子不能让你继续治疗到春节后超过追诉期,而且最好在2013年一月6日方警官去金华市学习前结案,因为2013他没有时间给我办理。如果你不服,你叫嚷着认为共产党给不了你公道,你可以去找奥巴马,他(方警官)也不会怕。因为知道那个主管开始辞工,明年在武义县找不到他且还是方警官明年办案,加上不信任共产党换届后就能变样。所以草草结案。后续漫长的疼痛无法坚持工作并且自己到所有足迹遍布的地区的小药店无收据的买药止痛。已经过了3年,这样的情况是否就非常困难或无法在中国挽回自己的这种损失?

刑事辩护 2018-10-12 23: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给你们入工伤险了,那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如果没有入保险,则有公司承担医疗费。同样,构成残疾,有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里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入保险,则又公司承担。
    医疗费用不能从残疾赔偿中扣除。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对方都需要给的。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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