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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有矛盾吗?

行政诉讼 2021-04-08 23: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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