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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4月房地产商通告物业管理帮助拿房,但新房验收发现问题,物业管理说愿意和房地产商沟通交流解决,但是规定4月逐渐扣除物业管理费,到今天我都还没取得新房子锁匙,此外,小区电梯十分小,估测忘不掉抢救担架车,每一户的可视门铃都没有安裝,我想问一下这种全是合理合法么?本年4月房地产商通告物业管理帮助拿房,但新房验收发现问题,物业管理说愿意和房地产商沟通交流解决,但是规定4月逐渐扣除物业管理费,到今天我都还没取得新房子锁匙,此外,小区电梯十分小,估测忘不掉抢救担架车

房产纠纷 2021-04-16 07: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律师认为,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
    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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