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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女户姐出嫁留在家里,我出嫁村里要收回我的土地,加上村上每年的生活费不给我,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21-04-16 12: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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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一般是考虑他们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满足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即当事人户籍在本村民小组;
    (2)当事人在村民小组生产、生活,依赖村民小组的土地形成稳固的生产、生活状态和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管是“出嫁女”或者“入赘男”,满足了以上这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到集体土地上的红利
  • 可以协商或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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