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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交付9000元预付款,合同约定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支付合同总价格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总价格在8万5千日元左右)交给装修公司。现在设计师已经测量了房间和图,所有者不履行合同,是否返还预付款。在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交付9000元预付款,合同约定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支付合同总价格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总价格在8万5千日元左右)交给装修公司。现在设计师已经测量了房间和图,所有者不履

合同纠纷 2021-04-29 12:2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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