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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今年过年??每个月全是十号发放工资??我准备发过薪水??过年回家??压的薪水不用了??但是便是不许我走??要走还可以??钱要十四号发??十五号就过年啦??那我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21-04-29 16:0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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