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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各位网友:         大家好!       我是届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未进入职场,就要因为自己当初的不坚定和学校的蛊惑,稀里糊涂带了违约的罪名,并正面临着高额的违约金。罪是学校和用人单位定的,对此我不服,因为我找到了可以袒护应届生的就业时的相关法规。对这个法规,学校碍于和用人单位的合作关系,态度显然不中立,怂恿我快点叫违约款。        学校目前正在办理就业派遣的工作,我的事情被他们催得很急,希望各位大律师,就解我心中的疑惑,指点迷津,不胜感谢!        下面,我说下我的具体情况:.11我与天津的A公司签定我由教育部监制的就业协议书,该公司是外资企业。A公司于11月底将已有我本人和公司签字的四份协议书全部寄回。.12初,深圳市的B公司来武汉招聘,B公司是我期待以久梦想进入的公司,于是我又加入了应聘的行例,最后成功收到录取通知书。于是我向学校和A公司申请解约,并打算承担解约责任。上交了那四份旧的协议书后,学校发给了我新的就业协议书,顺利与B公司签约。          具体问题如下:1.A公司给了去一个私人的银行账号,要求将3000元违约金达到该卡上。我多方要求,最后仍未给我公司的账号。对此,我深感疑惑,违约金迟迟为交出。2.后来,我了解到这样一条法规,大意是:无独立的人事接管权的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须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协议方可有效。而A公司是外企,是没有独立的人事接管权的,我的原协议书也没有在那一项签字盖章。事实上,最终签约A公司的同学,他们的协议书后来都加盖了,为:\"天津市经济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专用章\",又有签字为“属外省市生源须天津市教委批准此协议方可有效”。据此,我对违约和违约金就开始怀疑,不明白,我在法律上是否真正的构成了违约,是否须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            恳请各位律师朋友,不吝赐教,感激不尽!

合同纠纷 2018-10-19 15: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毕业生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填写协议内容→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或接收单位及人事代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毕业生拿协议书回所在系盖章→交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暑意见并盖章(交签证费)→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协议书送省教育主管部门签证、缴费并盖章→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协议书单位联和毕业生自存联返还单位和毕业生→编制就业计划→发放报到证。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细节: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  
    3、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4、各院系签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6、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需要说明的是:按程序最后到学校签章,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会加大毕业生心理负担。
  • 三方协议,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解约手续。
    1、到原签协议书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交招生就业办。
    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中违约金承担主体是双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成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承担主体。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是针对劳动者一方而言的,劳动者是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主体,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缘由不同。就业协议是普通民事合同,违约金条款是可以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的,可以是针对不能如期缔结劳动合同的风险,这风险包括用人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过程中支付的成本和人事管理上的预期利益。
    也可以针对就业协议约定其他权利义务的违反或变更。而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违约缘由由法律强制规定。因此,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劳动法范畴,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 关于解约协议存在不同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举个例子:辞职报告不算是三方协议的解约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以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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