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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是乙方供货方,在销售过程中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到货票一月内甲方结清货款,第三次签订合同后对方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在我公司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吗?在与对方电话沟通中对方一直指责我方不提供第三次合同货物影响他的生产,这个案件中对方有理由追究我方责任吗?我方是乙方供货方,在销售过程中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约定:到货票一月内甲方结清货款,第三次签订合同后对方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在我公司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吗?在与对方电话沟通中对方一直指责我

合同纠纷 2021-05-07 17: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 按照合同与相关约定办理
  • 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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