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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开的赌场放高利贷,事先开赌场的老板没有共谋,为了自己的利益,是否构成赌博。

刑事辩护 2021-05-16 11: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赌博而为其提供资金的,按照赌博罪处理(抽头、放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
    这种情况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另一种是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处理。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  一是赌场老板自己或者雇用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
    这种情形是赌场老板最大限度赚取赌徒钱财的手段,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方式之一,可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老板或者管理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后,在赌场内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
    这种情形属于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亦可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三是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此种情形不能认定行为人与开设赌场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谋,所以,虽然该行为客观上使赌博活动时间延长,赌注提高,规模扩大,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但由于赌徒的参赌行为多数只是属于违法,一般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的除外),故不应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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