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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物为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贷款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单位即抵押物所有权人性质为行政单位,而且当地国土管理部门还为之办理了土地抵押他项权利证书,这种抵押有效吗?如果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土地使用权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吗?

抵押担保 2018-10-28 2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2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3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4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 以权利质押做贷款担保,债务人骗取担保人担保方式有: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只接收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即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要至少大于贷款额度的10%.各种债券要经过贷款银行鉴定,证明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要有开户银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
  •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若抵押的土地是借款人自己提供的,应先就抵押土地实现债权,若是第三人的土地进行抵押的,担保人不能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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