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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债权债务 2021-06-12 2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规定的主要目的实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履行无效,故应为有效
  •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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