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2018年3月21日进入公司,8月5日公司终于和我签约了。合同期为1年,从2018年4月1日到2019年4月1日。我最后签约的日期是1018年8月5日,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因违反规定辞职了。我可以申请3月21日到8月5日之间的双倍工资赔偿吗?你好,2018年3月21日进入公司,8月5日公司终于和我签约了。合同期为1年,从2018年4月1日到2019年4月1日。我最后签约的日期是1018年8月5日,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因违反规定辞职了

合同纠纷 2021-06-16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签定日以实际形成劳动关系之日(实际工作日)为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双方协商的可以解除合同,补偿金按一年一个月支付。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镇江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