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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污染环境司法解释两高 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

综合法律 2021-06-16 1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 关于环境污染罪两高司法解释内容是: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情形时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等等
  • 两高关于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如下: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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