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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新开的销售公司上班,以3500底薪月休5天,15号发工资,国假正常休息的待遇吸引过来,上了10几天之后,人事说这边工资是2700每月30号发工资,现在已经上班一个多月,想走,又怕不给我发工资,我怎么办?在一家新开的销售公司上班,又怕不给我发工资,我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1-06-16 2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企业破产之后对债务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本顺序内的清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之后再对其他债权进行偿还。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保障职工权利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普通的货币债务或者其他因租赁等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知,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 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不发工资的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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