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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借款,法人逃走了。我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同时承认部门经理。很多材料和工人的工资都是我联系签的。现在有人告诉我。我该怎么办,谢谢。

合同纠纷 2021-06-17 09: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要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逃废债务。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能否适用的一个客观标准。又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条款,由法官自由裁量;
    3、在债权人利益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要证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4、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在主观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5、股东所承担的应当是补充连带责任,即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权人债务,公司财产不够的,方才由股东承担。
    5、承担责任的股东仅为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有限责任的行为的股东,未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下所列: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破坏社经秩的经济类犯罪,刑法执行完毕满不足5年。
    包括并处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这类人不能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并无此项规定。3:对破产清算企业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厂长,经理,未逾3年4: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未逾3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没有这要这样禁止性规定.综上,可以.

  •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是指公司的记载股东及其股份而设置帐簿。是公司必备的文件之一。股东名册的格式虽无明文规定,但每页上必须连续编号,遇到记名股单转让时,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载入名册。股东名册一般应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完成。  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在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以便于工作中查阅及通知发放文件等有关事情。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各股东出资额及其股单号数;  
    (2)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  
    (3)缴纳股款的年、月、日。股东如果是政府机构或者法人,除应记明它们的名称、居所等事项外,还应记明其代表的姓名,以便明确其股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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