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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x送餐员,11月14号在送餐过程中与一辆小型轿车撞了,去医院医生当时的病历是左踝软组织肿胀,骨质结构连续,踝关节在位。给打了一个简易的石膏,开了5天假条,说5天后再来复查。当天晚上去交警大队,交警判撞我的一方是全责,然后5天后去医院复查,医生又开了2周的假条也就是到这个月12月5号。然后刚才给处理我们这个案子的交警来电话,问我当时医生给我开的病历具体是什么问题,我说软骨组织挫伤,他说如果只是简单的软骨组织挫伤的话,到时候误工费只给按7天算,我说医生给我开的假条,交警的意思是不依据假条为准,病历如果是软骨组织挫伤那国家的误工费赔付标准只是按7天来算..要是真的按照7天来算误工费,那我这一段时间怎么办?而且目前情况我依然没法正常的行走,更不要说去上班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具体怎么去处理?都需要什么材料?误工费怎么算才算合理?病历如果是软骨组织挫伤那国家的误工费赔付标准只是按7天来算..要是真的按照7天来算误工费,都需要什么材料?误工费怎么算才算合理?

交通事故 2021-06-23 13:3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的主张首先是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如果有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就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加以确定。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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