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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以欠薪为由提到诉讼并索取赔付,但薪水已发,企业应如何他免除责任?

诉讼 2021-06-25 11:4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且未给劳动者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主张怎样的赔偿呢?  
    一、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应加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另外,2008年后用人单位还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有权要求单位补交社保,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未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根据46条规定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方面,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月)”。
  • 公司拖欠工资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原告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预交诉讼费后,由法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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