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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万柏林区西兴苑租了一个房子,由于生意不好做,也经过了房东的同意,可以让我出租,但是当我租给别人了,他又以房屋改变用途和欠他房租为由在我租期内强行到店内不让别人经营,给我和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他在我租这房子前隐满事实,他老婆和别人有债务纠纷,诈骗别人銭财,都帖在了我门上,影响了我正常经营,当时我就不打算租了,要求退款,他就说和他没有关系了,已经离婚了,让我先干着,有租房子的你就租出去,现在我租出去了,他们又合伙到店里以改变房屋用途和欠他房费为由,强行收房,这种行为我可以告他们合同诈骗吗?也经过了房东的同意,他就说和他没有关系了,强行收房,这种行为我可以告他们合同诈骗吗?

离婚 2021-07-02 14: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在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 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 不动产需要作登记,作为不动产,房屋抵押需要到房管局进行登记,所以私人之间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登记,也就是说即便你们写了协议,在未作登记时,房屋所有人已然可以住房进行处理,所以私人间的协议并未起到抵押的作用,所以是无效的。
    办理房产登记时房管局只审查抵押需要的手续,如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证。
    房管局不干涉你们自愿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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