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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需要追认的情形

合同纠纷 2021-07-23 0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具体如下:第
    一、如果相对人知道了效力待定的原因并且向追认权人催告的,追认权人应当向相对人进行追认;如果相对人没有催告,追认权人应当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追认。第
    二、追认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做出,还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作出
  • 你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
  • 你好,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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