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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罪犯拘役期内,亲人应当如何给罪犯申请办理减刑?

刑事辩护 2021-07-26 0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家属不能替罪犯代为申请减刑和假释。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具体操作部门是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基于罪犯的刑期、获奖励情况等进行审查,在经过罪犯申请、监区推荐、监狱审核等很多程序之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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