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05年入职,一直未交保险,2015年至2016年期间交了一年半保险,因年龄50岁,停止续交保险,一直工作到2018年,现因公司搬迁,无法继续工作,请问对方如何补偿?

保险纠纷 2021-08-16 19: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工伤事故中,由可能是因为第三方造成的,那么该事故就可能由双重性质,是工伤事故的同时也是属于侵权损害事故,一般应该由第三方造成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在第三方造成的事故赔偿中,未达到工伤赔偿标准的部分,应该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费用。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商丘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