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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在职2个月后从公司退休,不按劳动合同结算支付劳动报酬。劳工局要求我们自己与公司协商,向公司发行工资结算金额,公司盖章,但公司拒绝协商,不结算工资报酬,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21-08-17 0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大丰律师刘兴红。
  •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发放工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员工在试用期讨薪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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