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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14年11月进入社会福利中心从事护理工作,当时中心规定未满50周岁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各种保险,我当时51周岁,现在中心以我态度恶劣为由辞退我,我可以申请劳动赔偿吗?具体怎么做?

保险纠纷 2021-08-18 08: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因为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 50岁中年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的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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