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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4年初结婚,生了孩子,2015年离婚,孩子和母亲住在一起,现在妻子2006年初结婚,生了孩子,2011年离婚,孩子和现在的妻子住在一起,我们双方都是居民,2018年结婚,我们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吗?我1994年初结婚,生了孩子,2015年离婚,孩子和母亲住在一起,现在妻子2006年初结婚,生了孩子,2011年离婚,孩子和现在的妻子住在一起,我们双方都是居民,2018年结婚,我们可以再生一个孩子吗

离婚 2021-08-19 16: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夫妻双方离婚后为了让孩子仍同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自1994年2月1日起《婚姻登记条例》实施起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离婚后共同生活,只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的,法院应责令其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行起诉,否则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1、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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