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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刑事辩护 2021-08-21 06: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行为人中的哪一个造成的一种侵权行为。责任:共同危害行为的各实施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各行为人在法律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等等
  • 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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