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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在我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工程施工(停车场地面上安了一排钉子,据施工单位表述外露路面的10cm长的一部分待工程施工所有进行后会拔出),打好钢钉后未设定警界线、标志牌等标示,我泊车时造成 车胎被戳破,施工企业和物业管理服务推卸责任也不赔付,物业管理公司和施工企业的小区业主企业是同一家企业,我可以规定小区业主赔付吗施工企业在我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工程施工(停车场地面上安了一排钉子,据施工单位表述外露路面的10cm长的一部分待工程施工所有进行后会拔出),打好钢钉后未设定警界线、标志牌等标示,我泊车时造成 车胎被戳

物业管理合同 2021-08-22 2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 实务中,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不过是服务提供者,没有权利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重要的表现是全体业主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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