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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老公2013年4/28登记结婚,2012年正月23生育一男孩。我老公是属于二婚,而我是初婚。婚后发现老公好吃懒做,脾气性格都不好,甚至觉得有些品德问题。工作总是不稳定,总是干几个月又辞职,大部分时候都是干半年要吃一年。我是82年的,今年31岁了。老公是70年的,今年已经43岁了。他与前妻也有一个男孩,今年马上就要有18岁了。婚后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孩子出生后,我感觉很累,因为他在家待业,也不带孩子,孩子还要他外婆帮忙照看。所以我出来工作既要养孩子,也要养他。作为女性,工资也有5000块。但面对如此压力,我也承受不起。我想离婚,但我一定想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当提出离婚时,他的意思就是我净身出户,他就很满意了。如果我也要孩子,他一辈子都会和我挣。这样生活压力也大,但他脾气太坏,很多尝试、为人处世的道理都不懂。孩子跟他会受到不良的影响。所以我强烈要求孩子跟着我这个当妈妈的。我有以下条件可供参考1、他父母双方都有70多岁。我的父母还不到60岁。2、孩子从出生到现在,都是我妈妈帮我在带。(中间隔了几个月没有带,我自己带的)3、孩子现在还未满2周岁。4、他与前妻生的孩子当初协议离婚时是归他抚养的。5、我们结婚后买了房子,在今年3月份卖掉了。存款都是他存着的,大概17万。6、我们家就是三个女儿,我是长女。不过到现在还没有修房子。准备就在这几年修好。7、我就业比他容易,工作也比较稳定。(除了生孩子后的一年没工作外),工资现在是5000块左右。 他工资比较高,2009.1-2009.3 每月1.5万。后失业到2009年10月份。 2009.10-2010.5 每月2.5万,后又失业到2011年3月底 2011.3-2011.11 每月3万,后自己回家做生意(2012.2-2012.9),生意失败,为还。从2012.9-目前都是待业。 期间待业时,都是由我养他。他来钱快,但花得更快。这是跟我恋爱、结婚后的状况,之前的10多年一直都是工作一段时间,然后要吃个1年半载才想着去找工作。他是做服装企业的高管(生产总监或生产副总之类的)以上,请律师们帮我分析,财产我可以不要。但是能否想办法帮我把孩子的抚养权争取到。万分感谢!

离婚 2018-12-13 0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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