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签署了一份购房合同,并于2007年收到。合同规定:“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不足70年的土地使用费由出卖人承担。”现在土地使用年限已缩短为40年,造成本人30年的居住损失。开发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拒绝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被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条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合同纠纷 2022-01-15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