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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加班51天,8月18日辞职。8月份的工资是在9月10日支付的,但51岁的3天不包括在内。在与公司协商补发后,公司将51天计算为3天假期,并根据5月份的绩效向我支付了3个工作日的工资。这合理吗?合同中有履约条款,但没有具体金额。工资单上也清楚地写着绩效不是加班费。

劳动纠纷 2022-03-02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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