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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六年前我收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当时,因为我妻子不能生育,一年后,我妻子成功地做了试管婴儿,生了一个女婴。后来,由于感情不和,她于2016年冬天离婚。我当时抱起的弃婴是我养大的。现在孩子六岁了。今年很快就是一年了。没有常住户口。我去民政局咨询。他们说,只有母亲和孩子的年龄相差40岁,才能满足收养条件。我比孩子大30岁,所以我不符合要求。请问律师还有其他办法吗?

婚姻家庭 2022-03-06 1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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