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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我的工作时间是从早上7:40到下午17:30,我一个月有四天假。由于工作的性质,我中午没有休息时间吃饭,只能边吃边工作。前几年,由于夏季白天较长,公司将我们的下班时间从下午17:00延长到下午17:30,直到冬季白天较短。但现在我们必须把通勤时间从早上7:55改为晚上18点,这是免费的。请问,这样改变工作时间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劳动纠纷 2022-03-25 14: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春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7天;根据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端午节3天和中秋节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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