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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以沟通问题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2-04-15 0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规定有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等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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