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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于2016年12月24日加入了一家公司。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签署了辞职表。在此期间,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已支付了保险费。我能要求双倍的薪水补偿吗?仲裁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是12月24日、17日还是1月24日、18日?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22-12-28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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