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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本合同签订并租赁至2019年3月。租金一年付一次,押金为2万元。租金已支付至明年3月(2018年3月),房东为第二房东。第二个房东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强调因为村里的房子是第一个房东拆除并强行收回的,这不是他的主观原因,合同也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所以他无法给予任何赔偿。

合同纠纷 2022-05-03 08: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了
  • 在房东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况中,因为实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租客损失,对此要给租客一定的赔偿。具体来说,一般是退还相应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如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可要求房东相应地予以赔偿损失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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