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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通过朋友的介绍,我租了一所学区的房子!该合同是业主提供的普通房屋租赁合同。那时候,它只有签名,没有指纹!合同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向业主支付了全年一次性租金和1.56万元的一个月定金(月租1200元)。钥匙于4月12日从主人手中搬走。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因为他们的友谊,他们给了我们18天的使用时间。由于特殊情况,我们不能租。我们于4月18日搬走,走到门口向业主道歉,但业主要求我们赔偿2000元的违约金,业主这样做是否合理?我应该把钱给她吗

合同纠纷 2022-05-06 0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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