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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就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进行了咨询。合同内容如下:第一,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2、 租金10800元,一年付一次。如果乙方不出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在签字后支付租金。3、 乙方应爱护房屋内的设施(水、电、门窗)。房屋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不得自行改变。如果有任何损坏,乙方必须注意卫生(墙壁、地板和排水),并确保在协议到期后按原样归还给甲方。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支付900元的住房押金,并在协议期满后退还给乙方。合同是这样的。现在我不想租了。这是违反合同吗?

合同纠纷 2022-05-25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乙方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 房屋租赁合同中,甲方违约责任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赔偿: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负责修理;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等等
  •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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