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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4日,我岳父在江西省于都市发生车祸。车主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他的小腿骨折,骨头骨折,至少在10级时残疾。他仍在医院住院。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金额仅为51000多美元。事故发生前,伤者在公路施工现场工作,日薪200多英镑。事故发生后,我岳母也一直在医院护理。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 2022-05-26 1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车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不在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内,应当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参加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负有直接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同时也可以直接向被保险人直接理赔,但受害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优于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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