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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在山东和上海开了一家店。自2016年4月1日开始工作以来,我们只签了一份试用期为一个月的试用合同。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未与我们签订正式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现在我们不想这样做。我们可以通过劳动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22-05-31 17: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或者基于一些特殊原因,使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与不同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造成劳动者在主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无法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起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只要员工正常上班,公司就应该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不管职工有没有试用期,如果有公司不签合同的情况,建议职工优先跟公司协商,尽快签订合同。如果公司硬是不同意签订,那么职工最好保留好和工作有关系的记录,等到离职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职工有几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就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几个月的双倍工资,最多不超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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