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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11袋10公斤的大米,价值550元。由于工人的疏忽,包装上印有两个生产日期。这两个日期不同,分别是2月26日和4月15日。但即使到2月26日,工厂产品仍在保修期内,即6个月。现在,产品已到达消费者手中。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要求10倍的赔偿是否合理?根据国家规定,我应该受到什么处罚?

消费者维权 2022-07-20 0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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