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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套产权房,一套公租房,如公租房拆迁国家有规定有产权的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我这一套公租房是不给安置的吗一套公租房,如公租房拆迁国家有规定有产权的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我这一套公租房是不给安置的吗

拆迁补偿 2019-02-14 10: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迁安置房产权齐全的话和普通房一样买卖过户,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交易意向后按下面流程操作:
      
    1、买卖双方商议好房价签好合同后需要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买卖合同、过户确权审批表到房管部门网签后交付房款,之后到房管部门测绘公司申请测绘,出具新的测绘图;
      
    2、双方带着
    (1)所述材料,到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按评估程序对所委托评估房屋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
      
    3、双方带着
    (2)所述材料,到税务部门申请缴纳契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出具契税单,缴纳契税;申请缴纳(或减免)营业税、个税,税务部门受理后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纳税单(免税单);
      
    4、双方带着
    (3)项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缴费后买方取证。
  • 强制拆迁的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
    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
    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
    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amp;lt;物权法amp;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 房屋土地遭到拆迁,会由政府补给拆迁补贴,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房屋拆迁补偿即安置拆迁补偿。土地征收补偿金的计算有法定的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 有限产权,又称部分产权,是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对该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可以继承的房屋。  有限产权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处分权和收益权。首先,在处分权方面,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不能像其他购房人一样自己处分其房屋,一般要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其次,在收益权方面,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房屋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被撤销的,其应当所得的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对于有限产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有限产权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  
    2、对有限产权的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惟一受益主体。有限产权的住房拆迁,职工个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其收益应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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