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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在担保公司工作,14年4月让我以装修名义从北银消费贷款20万,后给我6000元,其余款项以担保公司名义借给用钱人B,之前利息一直按时还,但今年到期后本金未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展期,现在四期逾期未还,当时贷款是用的担保公司的房产做的抵押,现在这种情况,我能否起诉让银行对用钱人B或担保公司执行还款?朋友A在担保公司工作,当时贷款是用的担保公司的房产做的抵押,我能否起诉让银行对用钱人B或担保公司执行还款?

银行 2019-05-12 19: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的担保必须采取合同形式由双方合意达成协议,而执行担保不一定必须用合同形式,法院不作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与担保人协议担保,法院只要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即可承认接受。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但是,从执行担保的实际情况和担保法对担保方式的规定来看,留置和定金一般不适用执行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适用于执行担保
  •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用于购房的,还须满足我国境外人士购房有关政策;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6、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 一、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优先保护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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