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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的票据是无效票据吗?

票据纠纷 2022-09-30 01: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票据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有: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票据行为无效的原因有: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票据保证行为本身在形式上不完备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票据无效签章包括没有代理权以别人名义签章的、越权签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这些情况下签章无效,但是票据上其他签章有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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