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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借款了,我借款期数36期,我已还了八期利息太高了,承受不了,我想结算清楚,但是要结算时比我借款金额还要高,比国家规定利息还要,请问一下,这样算高利贷吗?我能用法律,来解决吗?

债权债务 2022-10-01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经偿还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法定最高民间借贷利率的可以追回,法律规定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民间借贷中利息太高还不起的,如果该属于高利贷,则对于超过法律规定范围部分的利息可以不还;但对于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和本金仍然要还,借款人还不起的,可以与贷款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当事人借高利贷还不起的,可以先确定借贷的利率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合理的本金及利息也无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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