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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两头喂了瘦肉精的牛,会受到什么处分

刑事辩护 2022-10-07 15: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甲将牛卖给了乙但未交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此时产下的小牛是属于甲的。但如果已经交付给了乙,乙取得牛的所有权,此时产下的小牛就属于乙方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行为人使用瘦肉精养殖肉猪进行贩卖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定性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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