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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给借款人20000打借条打了22000元,一个月还清,也就是说2万一个月利息2000,算是高利贷,到期借款人以我的借款是高利贷为由拒不还任何钱款,后我和借款人商量我重新打条子让他分期只还本金即可,但是借款人拒不同意改条子,请问我这样还算是高利贷吗?如果对方告我我是不是要受影响?

债权债务 2022-10-07 16: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高利贷的钱,对于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可以不还。该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属于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和本金,仍然要还。如果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就属于高利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有借条但实际没借那么多本金时,应立即向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此外,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 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的,债务人不可以拒绝还钱,但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可以不予偿还,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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